烈性犬咬人致死,犬主应承担什么责任
豢养的烈性烈性犬自己蹿出狗笼,扑咬路人致死,犬咬犬主应承担哪些责任?人致任恤老怜贫网犬主辩称“人是被狗咬死的,纯属意外”,死犬什责这有无道理?承担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。
高某在村头附近的烈性羊场内饲养了3只大型烈性犬,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、犬咬咬伤他人,人致任但高某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死犬什责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,承担高某饲养的烈性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蹿出,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。犬咬经现场勘查,人致任恤老怜贫网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,死犬什责底部无铁网阻断,承担笼底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,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,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,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。
被告人高某认为,虽然被害人是被他的狗咬死的,但是他当时并不在现场,属于意外事件。况且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,不能构成犯罪。
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高某豢养的3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,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,但案发前已经多次发生扑倒、咬伤路人事件。高某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,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,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,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。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
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案件承办法官提醒,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,饲养人、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,可能面临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。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,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本报记者 朱佩娴
《人民日报》(2025年08月12日 第 10 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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